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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8號
公佈日期:2009/12/11
 
解釋爭點
繼承開始於繼承編施行前,而得選定繼承人者,僅限施行前選定?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三四八次會議中,就鄭0和為繼承登記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七二六號裁定,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六八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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