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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91號
公佈日期:1984/11/30
 
解釋爭點
藥師開設藥局販賣藥品,應辦登記之命令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於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所發衛署藥字第二八六四O三號函,關於藥師開設藥局從事調劑外,並經營藥品之販賣業務者,應辦理藥商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之命令,旨在管理藥商、健全藥政,對於藥師之工作權尚無影響,與憲法第十五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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