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29號 公佈日期:1970/10/30 解釋爭點 滿14歲前已參加叛亂組織之人之刑責?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理由書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但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具有繼續性,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其行為既在繼續狀態中,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至於有無免減原因,係事實問題,應由有權機關認定之,不屬解釋範圍。 1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解題專區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