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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24號
公佈日期:1968/08/23
 
解釋爭點
耕地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條件?
 
 
解釋理由書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其立法意旨乃本於憲法所定扶植自耕農之基本國策,使承租人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依當時之賣典條件,有優先承受之權;並就賣典條件通知承租人,限定以書面為之,以確保承租人之權益。其優先承受之權,係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始行發生,且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始得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適用。無論其意思表示係向出租人或向其他承租人為之,其時既無賣典之情事與條件,則法定之優先承受權尚未發生,自無所謂消滅或喪失之問題。嗣後如遇耕地出賣或出典時,出租人仍應依上開條項之規定,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於十五日內以書面表示承受者,始發生視為放棄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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