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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11號
公佈日期:1966/01/05
 
解釋爭點
院解3827號之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適用之範圍?
 
 
解釋理由書
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係對民國三十二年公布施行之公務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所謂退職之涵義所為之解釋厥後,法律內容迭有變更此項解釋,僅適用於該法有效期間內所發生,應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之事件,在該法施行中合於認為聲請退休或認為命令退休者,自得據此聲請退休金,但自辭職獲准免職或裁遣之次月起已經過五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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