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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1號
公佈日期:1963/05/22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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