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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0號
公佈日期:1963/02/27
 
解釋爭點
公司章程規定之股東會出席人數、表決權數可較法定額高?
 
 
解釋理由書
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均係對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僅限定其最低額,而於最低額之提高並無限制,故公司如訂立章程規定股東會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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