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1號 公佈日期:1961/06/21 解釋爭點 終止收養前,養子女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解釋理由書 查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已有本院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可據,倘養親死亡而其生前又無本院釋字第五十八號解釋所謂主持養子女與其婚生子女結婚情事,則在養子女一方自無從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親之婚生子女結婚即非法律所許,然此亦僅限於有民法上之收養關係者而言,若按其實情在收養時養親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如將女抱男或將男抱女等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前段),自不受此限制。 1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解題專區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