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號
公佈日期:1958/12/17
 
解釋爭點
監委得兼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解釋理由書
查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明定,其所以於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之外並不得執行業務者,乃為貫徹監察權之行使,保持監察委員之超然地位,故亦予以限制,民營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執行民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所執行之業務與監察委員職權之行使自不相宜,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監察委員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