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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2號
公佈日期:2017/07/28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相關法條
  1. 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
  2. 釋字第396號、第418號解釋、第442號、第512號、第574號、第639號、第653號、第665號
  3.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第345條、第346條、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第441條
  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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