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2號
公佈日期:2013/10/04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