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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68.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6)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最後一個例子,再把日期換一下

本篇貼文之後,關於權利質權之設定與第三債務人之抵銷權行使的課題,可謂解說的相當全面又完整了。

甲於113年1月10日向乙借款100萬元(A債權),約定清償期為同年12月1日。
此外,甲早於112年間對乙取得100萬元債權(C債權),清償期則為114年1月15日。
又,乙於113年2月1日,為了向丙借款(B債權,清償期為114年2月1日),乃於同日將A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丙,並通知甲。

茲將時間順序條列如下:

  1. C債權:112年~114/1/15
  2. A債權:113/1/10~113/12/1
  3. B債權:113/2/1~114/2/1
  4. 乙於B債權成立的同時,將A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丙,並通知甲:113/2/1

和上一篇貼文相同的是~第三債務人甲在設質之前,早就對出質人乙取得債權。
那麼,依民法第907條之1的反面解釋,不論C債權之清償期在A債權之前或之後,甲的抵銷權都不受影響囉?

先忘了民法第907條之1規定,一起按時間順序,看看當事人間的權義關係會發生如何的變化:到了113年12月1日這天,A債權之清償期屆至,乙可以向甲請求清償,但因C債權之清償期還未屆至,所以甲尚無抵銷權足茲行使。
又,B債權之清償期還未屆至。
所以,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規定,丙得請求甲提存給付。

分析到這兒可知~於此種事例,根本不需要將民法第907條之1反過來解釋、也不需要準用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只須適用民法第905條第1項即可
***

接下來,到了114年1月15日這一天,C債權的清償期屆至了,甲的抵銷權已然成立,若甲還未清償A債務,可不可以行使抵銷權呢?
這才是問題所在!

依民法第902條準用第299條第1項規定,還有那句提過多次的古諺,應肯認甲得行使抵銷權才是,實在沒有道理只因乙將A債權設質,即剝奪了甲之權利。

而這樣的情形,本不在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範範圍內,第2篇貼文已有說明。

於此,只能、也只須依民法第907條之1的反面解釋~既然第三債務人甲於受設質通知前,即已對乙取得債權,其抵銷權之行使不受影響(全文完)

關鍵詞 權利質權、債務人、債權讓與、抵銷權、清償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67.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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