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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權利質權vs.債權讓與vs.抵銷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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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最後一個例子,再把日期換一下 本篇貼文之後,關於權利質權之設定與第三債務人之抵銷權行使的課題,可謂解說的相當全面又完整了。 甲於113年1月10日向乙借款100萬元(A債權),約定清償期為同年12月1日。 茲將時間順序條列如下:
和上一篇貼文相同的是~第三債務人甲在設質之前,早就對出質人乙取得債權。 先忘了民法第907條之1規定,一起按時間順序,看看當事人間的權義關係會發生如何的變化:到了113年12月1日這天,A債權之清償期屆至,乙可以向甲請求清償,但因C債權之清償期還未屆至,所以甲尚無抵銷權足茲行使。 分析到這兒可知~於此種事例,根本不需要將民法第907條之1反過來解釋、也不需要準用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定,只須適用民法第905條第1項即可 接下來,到了114年1月15日這一天,C債權的清償期屆至了,甲的抵銷權已然成立,若甲還未清償A債務,可不可以行使抵銷權呢? 依民法第902條準用第299條第1項規定,還有那句提過多次的古諺,應肯認甲得行使抵銷權才是,實在沒有道理只因乙將A債權設質,即剝奪了甲之權利。 而這樣的情形,本不在民法第299條第2項規範範圍內,第2篇貼文已有說明。 於此,只能、也只須依民法第907條之1的反面解釋~既然第三債務人甲於受設質通知前,即已對乙取得債權,其抵銷權之行使不受影響(全文完) |
關鍵詞 | 權利質權、債務人、債權讓與、抵銷權、清償期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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