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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9.寫作營線上開跑-法律寫作基本格式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教了「案例演習班」之後,才知道同學們五花八門的實例題準備法,很精彩、也很有創意,包括:製作「樣板」!

有不少同學很天才的,找出幾種常考或者自己比較不拿手的題型,預先想好:如果是這樣的題目,第一段的第一句怎麼寫?第二段又如何承接?考前還不忘多念幾次,務求進了考場,一拿到這樣的題目,立即像反射動作般的寫出來。

我說出了妳(你)的秘密了嗎?妳(你)也是這樣準備考試的嗎?

哈!李老師沒有要罵人啦!雖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說~這是不對的方法,但還是很直白的告訴各位:我絕對不會用這樣的方法。

考題千變萬化,不太理解製作這樣的「樣板」,功效如何?
但如果妳(你)已經製作了不少樣板,就繼續用吧,別浪費了過去的心血結晶。可要注意的是:

1.切忌廢話太多。

看過同學們自己製作的「可愛樣板」,共同特色是:詳列每一個構成要件的定義。
其實,平時念書時就應該常常注意這些定義式的說明,多念、多留意,輪到自己寫考卷時,才可以寫出比較像法律人寫出來的文字,閱卷老師拿到考卷才不會懷疑:這考生是不是走錯考場啊?

但考試時,一定要知道變通,千萬別把準備好的樣板文字,一字不漏的寫下來。(以前甚至遇到過有同學拿到題目,也不看清楚,急急忙忙的就將準備多時的樣板文字套用上去。結果~豈是個慘字了得!從第一個字就寫錯方向了…)

不是本題考點的構成要件,就不要提了,沒人會因而誤以為妳(你)不知道這也是構成要件之一。

嗯,以上的提醒,好像是自明之理,但拿到考卷時,什麼是必須強調、多寫幾個字的構成要件?哪些要件根本不需要提它?可不容易判斷,而且高下立見!

再以上一篇貼文裏的示範擬答為例,各位可以看出那兒埋了什麼伏筆嗎?哪一句或哪幾句是最重要的嗎?

「暴利行為」的構成要件,既不難理解、也很容易記,但其中有一點是大多數人都不曾注意的: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必須是「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使其為財產給付,並足認顯失公平者,才有可能該當「暴利行為」。

這個「乘」字該怎麼解釋?如果行為人根本不知站在面前的這個人,如此這般沒見過世面或者這麼急切的需要資金供週轉,也就是對表意人的急迫、輕率、無經驗,毫無認識,可以構成「暴利行為」嗎?

不行滴!
換言之,行為人必須「明知」表意人有急迫、輕率、無經驗之情事。可以想見的,在訴訟上要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之情事,很困難,所以暴利行為不容易成立。

因此,回頭看看上一篇貼文裏的示範擬答,一、(二)主觀要件那一段裏最重要、同時也在為後面舖梗的是:「且行為人對於相對人主觀上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及相對人所為之財產給付於客觀上顯失公平等,有清楚的認識,始符合本條項所稱「乘」他人急迫等情事之要件。」

這點認知,妳(你)或許平時沒注意、也有可能大多數考題沒考到,所以在製作妳(你)的可愛樣板時,壓根沒提到;拿到考題時,也沒發現這才是考點所在,自然在第一段請求權基礎裏,所有構成要件都提到了,就是沒想到這個要件,那就~殘念了……

2.務求說理(涵攝)清楚。

第二個要提醒各位注意的,也是自製的「樣板」裏不容易作到的~說理(涵攝)要清楚。
「樣板」的準備,至多只能寫到~第一句該寫些什麼?某些定義大概要怎麼寫,才能切中要點又不致太過冗長;換言之,大概只能事先準備好第一段請求權基礎該怎麼寫。

但第一段根本不是得分的關鍵(只要沒把請求權基礎根本弄錯就行了)。

得分關鍵只有一個:說理(或者有人稱「涵攝」,亦即如何將法律規定套用到案例事實)要清楚!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五遍:說理說理說理說理說理要清楚!(我真的是太無聊了)

說理、涵攝部分呢,是在 “Body Paragraphs” 第二段以後,也就是上上一篇貼文裏的二、本案分析,那一段才要寫的重點。

所以呢,別這麼天真的以為準備了各式各樣的「樣板」,而且記熟了,就可以悠悠哉哉的應付實例題考試囉~~

關鍵詞 案例演習班、Body Paragraphs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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