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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9.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6)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真正連帶債務

這種型態最單純,但不論是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訴訟上的關係,卻又是最不容易處理的。
先來說說真正連帶債務的典型適例:甲、乙共同向銀行貸款,並且約定甲、乙負有連帶清償之責。簡單如是。

那~為什麼李老師說:這種型態,不論在民法或訴訟法,都不容易處理呢?
民法部分,各位只要問問自己對民法第274條以下的絕對效力、限制絕對效力、相對效力事項了解多少,就不會怪李老師誇大其辭了。
108年國考民訴不是才考了限制絕對效力嗎?聽說絕大多數同學都答得很慘。
這兒就來作個簡單的練習:甲、乙、丙三人共同向銀行貸款300萬元,並約甲、乙、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假設銀行曾向甲、乙催討,卻忘了還有個債務人丙。因此,當銀行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償還300萬元借款時,丙提出時效抗辯,並且經查丙的時效抗辯確有理由,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來到了訴訟法,銀行對甲、乙、丙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答案是:NO!
雖然銀行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是「同一消費借貸契約」所生借款返還請求權,可是呢,偏偏民法學者都說:連帶債務乃複數之債,也就是銀行對甲、乙、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是三個獨立的債權,只是發生原因同一而已。
所以,於本件訴訟,總共有三個訴訟標的!是的,妳(你)沒有看錯,真真實實的是三個訴訟標的。

接下來的問題是:那~法院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判斷,於共同被告間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呢?
答案也是:NO!
何以如此?看看民法第279條所定之「相對效力」,就知道啦!
因此,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關係,絕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現在就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也不太站得住腳。

這麼說來~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關係,應該是「普通共同訴訟」囉?
也沒那麼簡單。

看看甲、乙、丙之間的關係,有點黏又不會太黏。若說是「普通共同訴訟」而適用民訴法第55條規定,又和民法第274~279條規定不太吻合。
當然,有學者說:這個容易!民訴法第55條不是有個「除別有規定」的伏筆嗎?那就把民法第274~279條當作「別有規定」,就行啦!
這麼解釋也是可以滴!

此外,也有學者為了連帶債務特別量身訂作「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說」:

  1. 就連帶債務人之間那層共同的法律關係,也就是連帶債務發生的原因=消費借貸契約而言,因為消費借貸契約就這麼一個,法院就此所為的判斷,於連帶債務人間必須合一確定,所以,這個部分應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
  2. 至於其他部分,尤其是只生相對效力事項,例如:債權人是否曾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中斷時效之請求,自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應適用民訴法第55條規定。
關鍵詞 連帶債務、國考民訴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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