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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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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一)真正連帶債務 這種型態最單純,但不論是民事實體法律關係或訴訟上的關係,卻又是最不容易處理的。 那~為什麼李老師說:這種型態,不論在民法或訴訟法,都不容易處理呢? 來到了訴訟法,銀行對甲、乙、丙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接下來的問題是:那~法院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判斷,於共同被告間有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呢? 這麼說來~真正連帶債務人間的關係,應該是「普通共同訴訟」囉? 看看甲、乙、丙之間的關係,有點黏又不會太黏。若說是「普通共同訴訟」而適用民訴法第55條規定,又和民法第274~279條規定不太吻合。 此外,也有學者為了連帶債務特別量身訂作「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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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連帶債務、國考民訴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8.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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