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債權之時效起算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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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此觀民法第128條規定自明。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其行使請求權已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又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起訖頁 | 3-4 |
關鍵詞 | 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消滅時效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07 (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期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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