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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訊問缺乏實質辯護與違反93條之法律效果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被告訊問缺乏實質辯護與違反93條之法律效果對於違反接見通信權之法律效果有二,其一為抗告與準抗告之救濟機制,其二則為證據排除,對此未有明文規定,故學說上有下開見解:陳運財老師認為侵害接見通信權時,自本法158條之4為權衡時,該法定程序若有基本人權重大侵害之情事,且自抑制違法取證觀點認為作為證據不適當者,應否定證據能力、接見通信權為被告重大權利,若受侵害時可認係正當程序之重大違反,應有嚇阻違法取證之必要,且違反95條第3款尚有158條之2排除自白之效果,則侵害接見通信權也應賦予相同之效果。
起訖頁 54-55
關鍵詞 實質有效辯護、違反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2 (1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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