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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訊問缺乏實質辯護與違反93條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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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被告訊問缺乏實質辯護與違反93條之法律效果對於違反接見通信權之法律效果有二,其一為抗告與準抗告之救濟機制,其二則為證據排除,對此未有明文規定,故學說上有下開見解:陳運財老師認為侵害接見通信權時,自本法158條之4為權衡時,該法定程序若有基本人權重大侵害之情事,且自抑制違法取證觀點認為作為證據不適當者,應否定證據能力、接見通信權為被告重大權利,若受侵害時可認係正當程序之重大違反,應有嚇阻違法取證之必要,且違反95條第3款尚有158條之2排除自白之效果,則侵害接見通信權也應賦予相同之效果。 |
起訖頁 | 54-55 |
關鍵詞 | 實質有效辯護、違反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2 (1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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