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襲胸與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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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被害人對於上訴人以手撫摸其右胸部或左胸部,有無撫摸身體其他部位及出手觸摸之方向等細節,縱因陳述方式、筆錄記載詳略,致有部分未盡一致,但此枝節性之事項,並不影響上訴人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女性之胸部係其第二性徵,在「性」領域中有其一定表徵之意涵,若無端以手故意觸碰、撫摸女性之胸部,於一般社會大眾之性道德感情上,自係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羞恥感或厭惡感,而屬對於女性之猥褻行為。 |
起訖頁 | 62-64 |
關鍵詞 | 猥褻、時間久暫、性自主、身體接觸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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