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認許與法人權利能力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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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其名義在台灣地區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負連帶責任。 |
起訖頁 | 41-44 |
關鍵詞 | 認許、權利能力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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