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爭點效與判決理由之拘束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關於抵銷之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為有既判力。 |
起訖頁 | 38-40 |
關鍵詞 | 爭點效、判決理由之拘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認許與法人權利能力之關係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