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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8.國考問答集-抵銷抗辯的既判力(下)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國考問答集-抵銷抗辯的既判力 (2)

這則國考題不難,唯一值得討論的是那筆被酌減的違約金債權,究竟在什麼樣的範圍內發生既判力?還有,更重要的是~如何說理及論證呢?

這題的配分有75分耶,各位有足足60分鐘可以作答,如果第(一)小題寫寫實體不服說、第(二)小題寫寫民訴法第400條第2項,大概20分鐘,最多30分鐘就掰不下去了,仔細看看內容,單薄得很。這樣的答案,妳(你)給自己幾分呢?

上篇貼文附了一則實務見解,該審查意見裏,各位覺得哪句話最重要呢?

我覺得是~「例如甲訴請乙返還借款500元,乙對甲有1,000元債權,主張抵銷,法院認乙對甲之債權不成立確定時,該裁判以乙主張抵銷之數額500元為限,有既判力」。

之所以把重點劃在這兒,是因為~這是最具有說服力的一句話,也是說理、推論的核心。
──

怎麼說呢?
本題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乙明明主張100萬元違約金債權,法院也審了;審了之後,大刀一揮,砍了70萬元,只剩30萬元。妳(你)如何說明為什麼只有30萬元發生既判力?
這就來看看這則座談會審查意見是如何說明的。

審查意見以民訴法第400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所舉例子作為立論基礎:「甲訴請乙返還借款500元,乙對甲有1,000元債權,主張抵銷,法院認乙對甲之債權不成立確定時,該裁判以乙主張抵銷之數額500元為限,有既判力,此後如乙對甲就其1,000元債權起訴,甲得提出500元之額數有既判力之抗辯。」
更妙的是~從這段話引申出「僅於30萬元限度內有既判力」。
您看懂這在寫什麼嗎?又是如何推論出來的呢?
──

咱們換個方式思考好了:

  1. 如果法院認定乙對甲之1,000元債權全部「成立」,依民訴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僅於「主張抵銷之額」,也就是500元之限度內發生既判力。
  2. 反過來,倘若法院認定乙對甲之1,000元債權全部「不成立」,還是只有於「主張抵銷之額」,亦即500元之限度內發生既判力。
  3. 換言之,重點不是乙對甲之債權成立或不成立,而是主張抵銷的數額究竟是多少。所以,不管乙用以抵銷的債權究竟有多少?是否成立?都只有於抵銷數額範圍內,才會發生既判力。

那~這和本題有什麼關係呢?
咱們不妨把本題弄得簡單些:

  1. 乙以其對甲之70萬元貨款債權及100萬元違約金債權主張抵銷,但甲對乙主張之工程款債權只有100萬元,乙所主張之抵銷債權合計為170萬元,遠遠超過甲對乙主張之債權。
  2. 如果法院沒有認定違約金之數額過高,也就是未予以酌減,不論法院認定乙所主張的兩個債權成立還是不成立,均只於這兩個債權加起來之100萬元的限度內,有既判力;其餘的70萬元則不生既判力(當然,於此情形,法院必須指明是以哪個債權的多少數額用以抵銷)。

    這正是李老師在前面曾舉過的例子:若法院認定乙對甲之1,000元債權「存在」,僅於用以抵銷之500元限度內有既判力。
  3. 而今法院就乙所主張之共計170萬元債權,認定其中70萬元不存在、其餘100萬元存在,並可用以抵銷,還是僅於用以抵銷的100萬元限度內有既判力;這正是座談會審查意見所舉的例子:當法院認定乙對甲之1,000元債權「不存在」,仍僅以用來抵銷之500元限度內有既判力。

這樣弄清楚審查意見在寫什麼、又是如何推演出結論了嗎?

一定要記得:了解實務見解的說理及推論過程,永遠比記住結論來得重要一百倍。
關鍵詞 違約金債權、民訴法、主張抵銷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10.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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