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10.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1)
|
---|---|
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一談到「證據法」,臉上立刻三條線! (一) 公文書vs.私文書 這則題目不難。 可是呢,民訴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所稱「推定為真正」,只是讓這紙證明書有「形式證據力」,也就是說~這紙證明書真的是丙所寫的。就醬! 但證明書裏所寫的內容:「乙確有向甲借款之事實」,是不是真的?也就是~法院可不可以依這紙證明書,即判定乙確實有向甲借款呢? 可以?很棒!那李老師來改編一下,以下這則問題,各位覺得如何: 本題的借據,沒經過公證人的認證,只是份私文書。 那~該如果證明該私文書是真的呢? 就醬?這麼容易? 既然第二件事:「該印文是不是由乙親自所蓋?還是像乙主張的,是被他人所盜蓋?」甲、乙有爭執,這件事即成了待證事實。 回到舉證責任。 如果採「規範說」,那可有爭議了! 才寫了第一個問題,同一件事,就已經出現兩種完全相反的見解。 |
關鍵詞 | 證據法則、證據法、借款、公證人、私文書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11.國考問答集-證據法則 (2)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