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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習慣在臺灣民法債編之適用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總則第1條規定之「習慣」,係指「習慣法」,其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習慣法」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有補充之效力,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則不能以習慣法作為法源排斥已存在法律明文規定。「事實上的習慣」則指一種慣行,但尚缺法的確信;「事實上的習慣」於法律規定「另有習慣者,依其習慣」時具有優先效力。
起訖頁 62-66
關鍵詞 習慣法、事實上的習慣、法的確信、法源、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803 (22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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