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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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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此次修正目的在將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全面法庭化。惟第2條所定6款大法官之職權中,僅第3款總統、副總統彈劾及第4款政黨違憲解散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其餘4款均屬憲法第78條所定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限。且倘僅有聲請人一造,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如何命聲請人陳述意旨、相對人提出答辯,及就聲請事項及爭點對兩造為必要之詢問?此架構踐行判決程序,將導致窒礙難行。 |
起訖頁 | 52-57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802 (22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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