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酒測是否應扣除公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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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一、酒測器,在無現實存在之儀器故障或操作失誤情況下,得否以機器測試可能存有規範所容許之器差、公差,進而主張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可能未達0.25mg/L?
二、得否將檢定或檢查公差比擬為「寬限值」,進而主張合格酒測器之實測數值,容存有法規範所不否定之偏差,遂認個案事實不明,依罪疑唯輕原則,進而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檢定公差」、「檢查公差」之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公務實測之具體個案?
四、酒測器之器差在法定允許範圍內,若經校驗認證無訛,則為證據評價時,是否即不應再回溯考量審究? |
起訖頁 | 39-49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802 (22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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