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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付款之委託與直接訴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付款人基於於撤銷付款之委託而拒絕付款時,執票人不得對付款人行使票據法第143條之直接訴權。惟若發票人於「支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因違反票據法第135條之規定,則該撤銷付款委託係暫時不生效力,從而,付款人若以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為由,拒絕付款,即屬於「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付款,此時,倘(1)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2)付款人未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3)執票人遵期為付款之提示,則執票人得依票據法第143條規定向付款人行使直接訴權。
起訖頁 69-70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修正章程」之議案是否應於開會通知上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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