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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章程」之議案是否應於開會通知上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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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乃運用股東之出資,形成公司之資本並化為公 司之資產,以經營一定之事業,俾求獲取利潤,再將盈餘分派於股東。因此,營 業及資產係公司存續中最重要之項目,如公司讓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 產,因涉及公司重要營業政策及資產之變更,基於保護企業所有人(股東)之立 場,須先經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向股東會提出議案,並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公告中 載明其事由,再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第185條第 1項第2款、第5項,定有明文,初不因公司在清算中而有所不同,此觀諸同法第334條準用第84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之意旨自明,以貫徹對公司股東權益之保障, 並避免清算人濫權。 |
起訖頁 | 67-68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期後背書(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撤銷付款之委託與直接訴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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