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交通參與者與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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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甲對於受傷騎士丙雖非肇事者,惟居於保證人地位,若離開現場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乙未查看車況開車門的行為,係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傷害罪;惟乙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當然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基此,選項(B)正確。 |
起訖頁 | 7-10 |
關鍵詞 | 保證人地位、肇事逃逸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無因管理之人與有義務者遺棄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放火燒燬自己住宅與放火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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