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勞基法上工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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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1.出勤紀錄乃雇主對於勞工是否有於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內,前往指定工作場所出勤之憑據,且由雇主予以管理、查核並保存,屬上訴人內部之管理資料,則勞工就簽到簿、出勤卡所為之簽到、簽退時間如有不實,依通常情形,主管人事人員自負有命相關人員更正之權責。
2.故除雇主得提出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外,即應推定勞工有於所載之簽到、簽退時間內至指定工作場所執行職務。 |
起訖頁 | 64-72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9 (2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楊律師編著《大法官釋字完全解讀—憲法篇》 |
該期刊-下一篇 | 逕行註銷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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