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勞基法上工時認定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1.出勤紀錄乃雇主對於勞工是否有於正常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內,前往指定工作場所出勤之憑據,且由雇主予以管理、查核並保存,屬上訴人內部之管理資料,則勞工就簽到簿、出勤卡所為之簽到、簽退時間如有不實,依通常情形,主管人事人員自負有命相關人員更正之權責。 2.故除雇主得提出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外,即應推定勞工有於所載之簽到、簽退時間內至指定工作場所執行職務。
起訖頁 64-72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9 (2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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