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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進坤律師編著《勞動社會法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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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在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裁決救濟命令之方式,未設有明文之情形下,裁決委員會如認定雇主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究應發布何種救濟命令,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設有限制,顯賦予裁決委員會享有廣泛之裁量權,不受當事人請求之拘束,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2項賦予裁決委員會得針對個案案情作成命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之處分(即救濟命令),即可佐證。此項裁量權之行使,既屬裁決委員會本諸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授權而來,則法院於審理不服裁決決定之救濟案件時,應予最大之尊重,方符合建構裁決制度之本意。 |
起訖頁 | 47-50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9 (2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從釋字740號解釋反思勞動契約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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