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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譯文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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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證據排除法則」,一般係指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判斷基準,而所謂「傳聞證據法則」,通常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之原則及例外規定。又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且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判決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 |
起訖頁 | 9-10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5 (4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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