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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共有人中之一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或者應適用訴訟擔當之法理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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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來~綜合整理一下前三篇的內容。 大多數民訴教科書(當然,包括重點整理)都很簡略的寫道:共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方式,有「訴訟擔當說」與「非訴訟擔當說」兩種不同看法。依「訴訟擔當說」,此等訴訟乃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當我看到那位同學的提問裏寫著:有書上寫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嗯,訴訟擔當說已經讓我夠驚訝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此話從何說起啊?)。蓋因法院就共有人是否有物上請求權之判斷,於共有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但又因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從而全體共有人沒有一同起訴或被訴之必要,故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又,儘管共有人中之一人單獨起訴,仍屬當事人適格,但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及於未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其他共有人(實質上當事人)。 以上的論述過程,太過簡略,而且不夠嚴謹,所以呢,明台大老師花了大把時間,寫了這個系列貼文(真的是~自己老說忙,可一提起筆就停不下來)。那麼,該如何思考這個問題呢?
看到這兒,就算您同意以上的論述,但心裏可能還是會有一絲絲懷疑:大多數教科書在討論民法第 821 條規定時,都是用「返還共有物之訴」作為例子。這個例子,有沒有不一樣呢? 當然沒有。下一篇貼文就繼續為各位作個示範。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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