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
|
---|---|
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質詢權之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其功能係作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立法委員質詢時應列席備詢,則舉輕以明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當然亦有答復之義務。質詢之範圍係針對行政院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負責領域相關事務之事項,惟於答復將造成國防、外交明確立即之危害或涉及依法應秘密、行政核心領域等事項時得例外拒絕答復。 |
起訖頁 | 68-74 |
關鍵詞 | 質詢權、民主政治、答復義務、負責領域、拒絕答復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2 (21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誤想防衛之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評析 |
該期刊-下一篇 | 民事契約解釋原則與公共工程契約解釋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