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同共有債權當事人適格之研究─簡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
---|---|
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有關於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此問題自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後,實務見解此後似已有所定見,此等指標性決議認為公同共有債權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起訴,否則該訴訟即欠缺當事人適格。然而,此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似乎與上開決議持有不同態度,是以筆者為文,試圖尋覓本判決與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之決定性差異。 |
起訖頁 | 28-36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2 (21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薪資所得不許核實減除成本費用的違憲爭議─解析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 |
該期刊-下一篇 | 許律師編著《民事訴訟法(下)(學說論著)》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