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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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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例一的第二種情形:丁的抵押權雖是第二順位,但清償期先屆至,且未受清償。此時,丁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滿足自己的債權;丁的抵押權不因為有甲的流押契約存在而受到影響。 可能會有許多同學懷疑:不對啊!明台大老師,甲的抵押權可是附有流押條款,也就是~將來若他的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他可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抵充債權,怎麼能讓其他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呢? 別急別急!之前的貼文曾就流押權人在條件成就之前、之後所取得的權利,詳細的分析;那些分析,既不是寫給我自己看的、更不是為了充篇幅,而是為各位的思考基礎打底用的。 請問:乙就 A 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甲之後,抵押物尚有剩餘價值,可不可以再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丁呢?當然可以。 再請問:丁的抵押權雖是第二順位,除了就 A 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的分配順序上,次於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甲之外,可有什麼特別「弱勢」之處?也沒! 繼續追問:那麼,當甲聽說丁聲請拍賣 A 房地,甲可不可以到法官大人面前喊~冤枉啊,這房地是我的,請青天大老爺明察秋毫,趕緊撤封?那就要看看甲請求撤封的根據何在?唯一可以想到是~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可是,甲手上有何「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呢? 甲手上唯一握有的權利,不過是附了流押條款的抵押權,這個權利有沒有比較偉大,讓甲足以阻止、否定其他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的權利呢?請回頭看看以前的貼文,明台大老師一再強調:流押條款的作用,不過是讓抵押權人可以略過強制執行程序,直接拿著流押契約請求抵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罷了。流押條款既不會因此使得流押權人因此取得了「超級優先權」,更不會使得其他的抵押權人因此被壓的抬不起頭來! 好了,回到後順位抵押權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的問題。前面說到,丁當然有此權利,不因為他不是第一順位抵押權、更不因為第一順位抵押權附有流押條款,而有所不同。不過呢,依民法第 873 條之 2 所定之「塗銷主義」,不論哪一順位的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也不論其他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已經屆至,抵押物經法院拍賣後,所有被擔保債權均視為到期,並視為聲請參與分配(強執 34 )。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利用強制執行程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原則上,同一標的物,應該以一次程序解決所有債權債務問題。 那~流押權人甲也被視為參與分配囉?這該怎麼辦啊?究竟是把 A 房地直接給甲?還是 ….. 別這麼自己嚇自己,把一個簡單的問題想得那麼複雜。對丁來說,他只想取回 300 萬元;對甲來說,他不但想取回 100 萬元,更希望在債務人還不出錢來時,他可以取得 A 房地所有權用以清償。可是,在甲取得 A 房地所有權之前,別忘了得先「找錢」,把超過被擔保債權的額度,即 400 萬元,提出並交付予債務人才行。 本例因為沒有「超貸」的問題,所以一點也不複雜。 A 房地既然值 500 萬元,而甲、丁的債權加起來也不過 400 萬元而已,因此,執行法院在進行拍賣程序之前,應該先問問甲:你還想取得 A 房地所有權嗎?如果想的話,先拿出 400 萬元再說。 如果甲可以拿得出來,皆大歡喜, A 房地所有權由甲取得, 400 萬元中的 300 萬元分配予丁,剩下的 100 萬則返還予乙或由乙的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如果甲雙手一攤,表示~沒錢!那就對不起囉,執行法院也只能拍賣 A 房地,然後將拍賣所得價金,按順序分配予甲( 100 萬)、丁( 300 萬),餘額再返還予乙。 這麼簡單!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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