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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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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定有明文。又所謂情事變更係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之基礎上,蓋在常態下,債權人得依債之本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若遇情事變更,則得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起訖頁 | 38-39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誠信原則(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130號) |
該期刊-下一篇 | 過失相抵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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