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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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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誠信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民法第245條之1,對於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彼此間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後,因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致他方受損害者,規定對於他方應負賠償責任,即係基於上開原則所創設之締約過失責任。 |
起訖頁 | 36-37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冒名行為與無權代理(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第587號民事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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