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性尊嚴得否作為公開道歉之界限?(大法官釋字第656號)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系爭規定既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 |
起訖頁 | 18-20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論性犯罪中「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教師對聘約關係消滅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