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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海仲裁案—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仲裁」與「島嶼」制度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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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2016 年7 月12 日,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作出最後裁斷,台灣政府以裁斷書(Award)中稱呼台灣為「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同時判定太平島與其他所有南沙群島一致,均不能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等理由,因此表達不接受裁斷結果,且由於我國並未參與仲裁程序,仲裁結果對我國不產生法律拘束力。 |
起訖頁 | 62-69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611 (2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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