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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之訴及其效力(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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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親子身分關係是否存在,為定子女與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並常涉及第三人之權利義務,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自應許其就親子關係存否,得提起確認之訴,惟為免導致濫訴,就得提起確認之訴之原告,僅限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始得提起。 |
起訖頁 | 32-33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確定判決之效力與爭點效(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321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債權人之代位權行使(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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