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票行賄罪與訴訟法之「犯罪事實」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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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屬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 |
起訖頁 | 5-6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被告辯護權與通信權之檢討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6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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