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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提起上訴審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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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自訴人上訴,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自屬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 |
起訖頁 | 25-27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5 (3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刑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 |
該期刊-下一篇 | 準備程序所得處理之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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