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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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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第8條、第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 |
起訖頁 | 22-24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5 (3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實質之辯護及辯護人應有為被告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016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合法提起上訴審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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