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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請排除侵害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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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看到這則判決時,真有些「見獵心喜」!明台大老師一直在耐心等待~等著以「管委會」為爭點的題目,躍上國考的試卷。 這會兒不擬深談管委會和承租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係糾葛,以及本則判決花了極長的篇幅所討論的「權利濫用」,而是想把焦點集中在「管委會」於民法及民訴法的法律地位。可礙於這兒的篇幅有限,只能作重點式的說明;更詳細的內容,只好請大家等等~等我的新書出版囉! 一、民法-權利主體 管委會乃無權利能力社團,不是民法所承認的權利主體,所以才會這麼麻煩啊!既然不承認管委會是個權利主體,那麼,管委會因為開會需要買個便當、為了工作所需而得購買辦公用品、為了大樓維修而需要和承包商訂約,甚至於像本案例中,管委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阻撓住戶營業、或者消極地未就大樓共用部分進行修繕而損及他人權利,「管委會」能不能出面訂立契約?幫住戶「出頭」爭取權利?或者成為住戶的「代打」,為住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呢? 記得!在民法的範疇,談人(管委會)與人(便當店老闆、承包商、住戶)之間的法律關係,一定、千萬要從「契約」開始思考,其次才是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由以上的問題,您可以深刻的體會到:民法不承認非法人團體是個權利主體,但民訴卻又承認非法人團體可以成為訴訟上當事人,這兩套不一致的規範,中間有很多待釐清的問題,換句話說,給了法律人很多「額外」的頭痛問題。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1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請排除侵害案(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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