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當事人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丙類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中,得否追加、反請求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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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1 (3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訴訟當事人於第一審合意由指定機構對產品鑑定,第二審法院是否即須受該指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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