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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消費事故死亡時,對於被害人享有法定扶養權利之第三人,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扶養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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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1 (3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訴訟當事人於第一審合意由指定機構對產品鑑定,第二審法院是否即須受該指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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