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標使用與關鍵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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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依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
起訖頁 | 26-34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12 (20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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