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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解釋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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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之原住民員工,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 |
起訖頁 | 27-32 |
關鍵詞 | 平等原則(優惠性差別待遇)、比例原則、工作權及財產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07 (20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民事實務見解回顧(十三)析論代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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