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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719號解釋與評析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之原住民員工,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
起訖頁 27-32
關鍵詞 平等原則(優惠性差別待遇)、比例原則、工作權及財產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7 (20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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