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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回顧(十三)析論代位權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甲將其所有之A地出租予乙經營托兒所,租約中並約定「租期內土地被徵收或土地重劃時,地上物之賠償由甲及乙各分一半」。嗣後因市政府核准,乙於99年10月辦理重劃,丙重劃會應補償托兒所地上物計新台幣500萬元,並公告自100年9月19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領取。惟乙於同年8月22日出具聲明書予丙,聲明讓與補償費債權予第三人丁。甲得知後,於同年10月12日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核發扣押命令,扣押乙對丙之前開補償費債權,丙竟聲明異議,甲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乙對丙請求。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起訖頁 16-26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7 (20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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