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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命令應不應該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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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說有人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法的時候,真是無言。心想~怎麼有人可以思路如此「靈活」!如果能用在正途,該有多好啊!

原本立意良好的支付命令,如今卻淪為犯罪的工具,法務部因而於今年五月份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的修正草案,並於同年七月一日修正通過。依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III) 」法令必須與時俱進, 上開支付命令的規範,為了因應犯罪新手法,支付命令從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的位階,硬生生地被拉下來,現在僅具有「執行力」而得為執行名義,這樣的修法必定引來正反兩種不同的質疑。

法律,從該如何規範?解釋?到該如何適用?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重要的是「說理」,如何找到強而有力的論點,支持自己的看法。

明台大老師目前想到的幾個切入點,在這兒綱要式的幫各位整理一下應有的思考順序。

  1. 什麼樣的裁判,才有賦予既判力的正當性?
    在訴訟權的概念及內涵越來越清楚的今天,唯有已賦予當事人充分的聽審請求權的法院裁判,才有賦予既判力的正當性,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2. 支付命令的立法目的是什麼?在現行法之下,是否已有類似制度取而代之?
    支付命令是在民事訴訟法修法之前,也就是擴大簡易訴訟程序、增訂小額訴訟程序之前的產物,其目的在於兼顧訴訟經濟的要求。而這樣的制度目的,是否已經為簡易和小額訴訟程序所取代了呢?又,以法益權衡的角度觀之,簡易及小額訴訟事件的標的雖小,當事人尚且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支付命令,不論金額大小,一律不訊問債務人!這除非有極為正當的理由,否則,其間法益輕重失衡的現象,顯而易見。
  3. 減少訟源?
    或有以支付命令足以減少訟源,作為反對修法的理由。這實在有些似是而非。先不說支付命令的存在,是否真能達到減少訟源之目的;即便如此,一項法律制度的訂定與設計,怎能從政府、法院的角度出發呢?更何況,以如此輕率、簡略的制度,犧牲人民的訴訟權及財產權,只為了減輕法院的負擔?時至今日,這樣開倒車的想法,實在不宜。
    再者,我們不妨作個實務現況的統計:即便債權人所主張者乃真正的債權,債務人及時提出異議的比例有多少?若是絕大多數的債務人,不管債權人的請求是否有理,只要稍微知曉法律、或至少會開口詢問專業意見的,多會立即提出異議,整個事件因而進入訴訟程序,換言之,根本沒有辦法達成訴訟經濟和減少訟源的要求;那麼,繼續保留「支付命令」,除了欺負不懂法律的無辜老百姓之外,實在作用不大。
  4. 面對有心人士利用制度的缺漏,該如何填補才是最適當的作法?是拔除既判力?廣開救濟之門?還是應該整套廢除?

如果你(妳)同意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支付命令」早已失去其正當性與必要性。那麼,面對一個不良的制度,適當的作法是修改、調整或刪除,而不是繼續保留,再以擴大救濟程序來彌補它的缺失;以開放事後救濟之門,彌補制度的缺失,實在有些本末倒置。

外國立法例固可作為參考,有道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但我國有其自有的民情(那個「民情」啊,很不幸的是~詐騙集團特多,嗚嗚嗚),倒也不必一定要跟隨外國立法例的腳步。

以上的淺見,是明台大老師一邊作著早餐、一邊反思學者們的看法,綜合評析再歸納整理而成的;月旦裁判時報第 37 期( 2015 年 7 月)刊載了數篇學者們對於支付命令修法方向的看法,相當重要,各位一定不可以偷懶,趕緊好好仔細拜讀一番。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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