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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命令應不應該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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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第一次聽說有人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法的時候,真是無言。心想~怎麼有人可以思路如此「靈活」!如果能用在正途,該有多好啊! 原本立意良好的支付命令,如今卻淪為犯罪的工具,法務部因而於今年五月份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的修正草案,並於同年七月一日修正通過。依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III) 」法令必須與時俱進, 上開支付命令的規範,為了因應犯罪新手法,支付命令從與確定判決具有同樣效力的位階,硬生生地被拉下來,現在僅具有「執行力」而得為執行名義,這樣的修法必定引來正反兩種不同的質疑。 法律,從該如何規範?解釋?到該如何適用?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重要的是「說理」,如何找到強而有力的論點,支持自己的看法。 明台大老師目前想到的幾個切入點,在這兒綱要式的幫各位整理一下應有的思考順序。
如果你(妳)同意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支付命令」早已失去其正當性與必要性。那麼,面對一個不良的制度,適當的作法是修改、調整或刪除,而不是繼續保留,再以擴大救濟程序來彌補它的缺失;以開放事後救濟之門,彌補制度的缺失,實在有些本末倒置。 外國立法例固可作為參考,有道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但我國有其自有的民情(那個「民情」啊,很不幸的是~詐騙集團特多,嗚嗚嗚),倒也不必一定要跟隨外國立法例的腳步。 以上的淺見,是明台大老師一邊作著早餐、一邊反思學者們的看法,綜合評析再歸納整理而成的;月旦裁判時報第 37 期( 2015 年 7 月)刊載了數篇學者們對於支付命令修法方向的看法,相當重要,各位一定不可以偷懶,趕緊好好仔細拜讀一番。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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