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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買入價格與各別資產評價間之差額可否認列商譽資產(最高行政法院103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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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貨物通路商所買入其他貨物通路商之營業據點,僅屬多數資產的單純加總,與具完整產銷功能之特定營業部門性質不同,客觀上無法進行投入、處理程序及產出,故不符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97年3月10日(97)基秘字第074號解釋函所稱之「事業」定義,不得認列商譽。 |
起訖頁 | 42-44 |
關鍵詞 | 商譽、事業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影本與文書(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主管機關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職務之法律定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9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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